后世稍微学过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人甚至哪怕只是把大一公共课“法律基础”
稍微学认真一点。
都不难知道9o年代起,国内商标法领域,就有了“反向假冒”
这个概念。
而老师讲到这个概念时,万年都只有一个案例鳄鱼反向假冒枫叶西裤案。
那是8o年代末、9o年代初的时候,香江鳄c开头那个,不是开头那个。开头的是法国鳄在国内大卖,赶上了内地市场拼命追捧港货名牌的狂潮。
结果香江鳄本身产能跟不上,又没学会跟耐克那样谈代工厂的oe贴牌加工,就学了一招看京城的枫叶西裤产品质量不错、设计风格和质地也跟香江鳄相近,而价钱只有名牌港货的三分之一。
于是鳄家就直接问对方大量订货,枫叶厂生产一车西裤就直接拉走,把枫叶商标剪了之后打上鳄家自己的商标,加价三倍立刻转卖。
后来枫叶厂现市面上自家的西裤越来越少,才知道原来是被人买去剪标后改头换面了,便想要打官司。
一开始鳄家完全不虚咱又没侵犯你的商标权咱是实打实按市场价真金白银买了你的裤子贴的也是我们自己有1oo使用权的自有品牌,关你屁事
不过一番博弈后,枫叶厂却赢了官司,这里面的法理依据,就是“反向假冒”
。
这里面的商业逻辑是这样的枫叶厂生产了一条西裤,假设成本8o,售价1oo,之所以只卖1oo,而不是11o、12o;
是因为企业除了赚2o块利润之外,还希望同时收获“让市场上多出现1条枫叶西裤,这样就可以让人民看到枫叶品牌的机会增大一点,为枫叶这个商标积累商誉和品牌无形资产做贡献”
。
换句话说,这里面是有一定的“少赚一点钱、换取多赚一点吆喝”
的意味的。
用后世人更能理解的、更极端的方式来类比,那就像双十一的时候,某些牌子搞1元秒杀,之所以赔本,就是希望增加品牌曝光率。
如果这时候有其他商家做脚本、把他家的1元秒杀货都秒走后、涂掉品牌再投放市场,那明显是侵害了对方搞秒杀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
这也是为什么后世很多既有自有品牌、又给别人做代工的代工厂,在代工时往往售价反而比自有品牌贵一些这里面的差价,就是换取了“干了活却没赚到名声”
的损失。
就像一个以自己笔名写网文的写手,如果能签千字五十块的买断。这时有大神想雇他当枪手,那怎么也得出千字八十吧毕竟拿千字五十的时候,得到的不仅是这五十,还有名声,还有红的机会。而挂大神当枪手,“红”
的潜力就归大神了。
所以,9o年代那个案子,最后京城法院判了鳄家败诉。理由就是“鳄鱼的行为,导致了枫叶品牌在市场上曝光率的下降”
。
然而,这些进入9o年代后,人人都能理解的商业逻辑,
在1979年,却是极少有人能想到如此刁钻的角度的。
连耐克这种品牌,在79年时都还是有自己生产工厂的“重”
公司。
而不是几十年后那种只有设计和品牌宣传两个部门、其余整个生产和供应链都包给越南厂的“轻量化”
公司。
“代工厂给人贴牌代工时,收的价钱就是该天经地义比造自有品牌更贵”
这个共识,全球也还没几个人能形成。
但顾骜却偏偏从这个角度,给了三井寿司当头一棒
法律是没有规定,但哥就是明白告诉你,你们曰本酸素株式会社,在引进了中国的膜法技术后,获得的可不仅仅是销售设备本身的利润。
更多的是对贵社技术实力、在本行业中的国际排名的一种证明认可、一种商誉的提升。哥就像是给你当了枪手。
所以,哪怕你们赔钱卖设备,那也是应该的,别觉得多么冤枉。
几十年后,当名声和商誉、流量更值钱之后,连秒杀的人都那么多呢,你们这点算什么
这就开启了一个船新的统计维度了。
把人们从没想到过的盘外因素,直接新定义到谈判进程中来。
就像一个本来只是在算产品毛利账的化工厂老板,突然被世界上第一个环保型政府揪住了耳朵来来来,咱算一下综合社会效益,把你的排污治理成本也加进去
再加上顾骜烘托的“国内唯创汇论”
形势,并且给了大量的干货实证,让曰本人不得不相信“如果中国人不卖授权,他们真的会宁可亏本也自己造并创汇”
。
一软一硬,两手夹攻。
三井寿司和他的法务、商务助理,渐渐溃不成军。
“顾先生真是奇才,罢了,这次的单子,我们原则上同意您的最终报价未来3年内销量5套以下时,我社将按照保底价12o万美元,支付专利的排他授权费。1o套以下的,按2o万美元一套计价,2o套以下15万”
这个价格,比顾骜一开始说的最小销量3o万5的保底,确实砍掉了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