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郑和下西洋,修撰《永乐大典》等典籍,为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
这些总共加起来,才有了这个盛世。】
岁寒生不紧不慢地翻着笔记,
【朱棣之后又是一个开始。
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内阁早在朱元璋时期就已经有了,但是明初内阁只不过是一个草拟诏谕、备皇帝顾问的秘书机构。明成祖这里也是对制度上改革,为内阁制度的展增加一分力。
但到后来,随着六部尚书入阁兼大学士衔后,内阁职权日见其重,“遂赫然为真宰相”
,“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如明代严嵩、张居正等人在内阁时,都权倾一时,“六曹之长,咸唯之听命。”
】
提到张居正,真是心里又一阵痛。
岁寒生缓了缓,继续:
【而地方上,地方的行政机构分几个:
一是省。依元制设行省(行中书省),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行省制,建立“三司”
制,即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为共同省级机构。
承宣布政使司,职掌全省行政、民政、钱谷之权。
都指挥使司职掌全省军事之权。
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全省司法、监察之权。三司地位平等
(),互不统属,相反互相牵制,分属中央相应机关直接领导,便于皇帝直接专权。
二是府(直隶州)。明初废“路”
后设府,作为省以下一级行政机构,知府为长官,京都为府尹,职掌一府之行政、司法之权。即“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
三则是县(属州)。府以下设县、属州,知县、知州分别为县和属州长官,职掌“一县之政”
和“一州之政”
。
此外,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
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为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设置,原为皇帝亲军“上十二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近卫事宜,又授予“缉捕刑狱之事”
,凡“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不过不久,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便废此制,“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
。
但是明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使“典诏狱如故。”
尔后,锦衣卫不断扩大,至明世宗时期人数增至十五六万之多,其用刑残酷“无甚于此”
。】
岁寒生介绍,【这便是明朝的监察机构。】
【而明朝的选官制度,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科举制,不过哪怕同是科举制,每个朝代却都是有着自己的‘特色’。
明朝有乡试(省试)、会试(京试)和殿试(廷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中试者即为举人。
会试每三年一次,举人有资格参试,中试者即为贡士。
贡士进入由皇帝参加的殿试,成为进士。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且“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
“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除此以外,明代选拔官吏还有:荐举方式,恩荫方式,以及捐纳方式,即授予捐资纳粮者官爵。都不是一般人能拿到的名额。
这些制度里选拔的人才,自然是科举制占大头。】
【在明朝当官很好。不过因为明代实施“重典治吏”
的法律原则,强调官吏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得失职和渎职,对于官吏失职、渎职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治。
特别是洪武大帝时期,他手下的官吏们,不管是有没有犯错的,简直痛不欲生苦不堪言。
失职行为处治。明律规定官吏无故不上班,包括“不朝参”
“不公座署事”